长安银行 “乡村振兴系列”月月稳利2号(县域专属)开放式净值型理财计划 产品说明书
2023 年03月第2版第1次修订
重要须知
本产品说明书与产品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投资者与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银行”)之间理财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本理财计划为公募理财产品,经我行内部评估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组合、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后,将本产品的风险等级评定为二级。按照我行内部评估,本理财计划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以及适合的机构投资者。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判断审慎做出投资决定,不受任何诱导、误导。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咨询长安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如对该产品和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长安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进行反映,我们将按照相关流程予以受理。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本理财计划有风险,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理财计划时,应充分认识风险,谨慎投资,风险提示详见风险揭示书。
一、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长安银行“乡村振兴系列”月月稳利2号(县域专属)开放式净值型理财计划
产品简称
“乡村振兴系列”月月稳利2号(县域专属)
产品登记编码
C1091021000003(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产品代码
XCYK21102
产品类型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公募理财产品
运作模式
开放式净值型
风险评级
二级
适合投资者类别
经长安银行内部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以及适合的机构投资者。
本金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发行规模
本理财计划发行规模上限100亿份,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果连续10个交易日本理财计划余额低于1000万份,长安银行有提前终止权,详见本说明书第四部分“提前终止”。
募集期
2021年05月19日 08:30至2021年05月20日 17:00
产品成立日
2021年05月21日
产品封闭期
2021年05月24日至05月28日
产品终止日
无固定期限,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详细内容见以下“提前终止”。
产品开放日
本理财计划每月20日开放申购/赎回,开放日上午00:00至下午17:00之间,T日申购/赎回,T+1日确认,T+1日扣款/返款,若遇节假日,开放日、确认日、扣款/返款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理财计划开放日前接受预约申购/赎回,预约申购/赎回交易将于最近一个开放日正式提交。(T日、T+1日为工作日,以长安银行系统处理记录时间为准)本理财计划开放日,投资者未赎回或仅部分赎回的,则所持有剩余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本理财计划终止的情况除外。
认购起点
募集期内,本理财计划1元人民币为1份,投资者认购起点为1万元,递增单位为100元的整数倍。投资者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
申购/追加申购起点
投资者申购起点为1万元,递增金额为100元的整数倍;投资者追加申购金额为100元,追加递增金额为100元的整数倍。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理财计划单位份额净值,截位保留2位小数。
赎回起点
投资者赎回起点为100份起,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理财计划单位份额净值+产品分红(如有),截位保留2位小数。
最低保留份额
本理财计划最低保留份额为100份,投资者可选择全部或部分赎回,部分赎回后持仓份额不足最低保留份额时,投资者需要全部赎回。
巨额赎回
本理财计划开放日,若理财计划赎回份额超过本理财计划上一工作日份额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长安银行有权根据本理财计划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
业绩比较基准
本理财计划投资周期为一个月,开放日次日至下一开放日为一个投资周期,首个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为4.0%(年化)。长安银行将在开放日前根据市场利率变化情况及资金运作情况调整和披露下一个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
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以产品投资存款类及货币市场工具0%―100%,债券类资产60%-100%,杠杆率100%-140%为例,参考中债平均收益率及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等情况,考虑资本利得收益并扣除相关税费成本后,综合测算得出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提前终止
长安银行有提前终止权,详见“提前终止”
托管估值费
0.02%/年
销售服务费
0.20%/年
固定管理费
本理财计划暂不收取固定管理费
浮动管理费
本理财计划单个投资周期结束时,扣除托管估值费、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后,若理财计划的年化投资收益率低于产品业绩比较基准,长安银行不收取浮动管理费;若理财计划的年化投资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50%归投资者所有,其余50%作为长安银行的浮动管理费。
产品分红
本理财计划单个投资周期结束日(即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单位份额净值大于1.0000则进行收益分配,分配后产品单位份额净值为1.0000;若单个投资周期结束日单位份额净值等于或小于1.0000则不进行收益分配。产品收益分配形式为现金分配,资金将于投资周期结束日后2个工作日内到账。
工作日
国家法定工作日
节假日
中国法定公众假日
税款
本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理财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相关税款从理财计划资产中扣缴。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发行机构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91125047W
发行机构金融机构代码
B1027H261010001
销售地域
中国陕西
服务地域
中国陕西
办理渠道
投资者可通过长安银行县域区域营业网点办理,县域区域网点开户投资者还可通过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办理网点详见我行官方网站(www.ccabchina.com)公告。
二、理财计划认购
1.发售对象: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说明书规定适合购买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者发售。
2.产品募集期:2021年05月19日 08:30至2021年05月20日 17:00。
3.认购起点:本理财计划1元人民币为1份,投资者认购起点为1万元,递增单位为100元的整数倍。为合理控制理财计划投资者集中度,长安银行有权设置单一投资者认购上限,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产品募集期内,投资者有权进行认购撤单。
4.发行规模:本理财计划规模上限为100亿份。如本理财计划募集期届满,募集资金总额未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本理财计划不能有效设立。长安银行将在募集期限届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募集资金予以解冻。
5.投资者应在长安银行开立一般结算户,该结算账户是投资者认购理财计划时,长安银行冻结认购资金的资金账户。投资者应在资金账户中预留足够的认购资金,预留资金不足的,视为认购无效。投资者向长安银行申请认购理财计划并取得长安银行确认后,长安银行从投资者资金账户中冻结相应认购资金。
6.长安银行于认购日冻结投资者资金账户中认购资金,于本理财计划成立日扣划该资金。本理财计划认购期间投资本金按照原账户活期存款规则计息,该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
三、申购和赎回
1.发售对象: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说明书规定适合购买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者发售。
2.产品开放日:本理财计划每月20日开放申购/赎回,开放日上午00:00至下午17:00之间,T日申购/赎回,T+1日确认,T+1日扣款/返款,若遇节假日,开放日、确认日、扣款/返款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理财计划开放日前接受预约申购/赎回,预约申购/赎回交易将于最近一个开放日正式提交。(T日、T+1日为工作日,以长安银行系统处理记录时间为准)本理财计划开放日,投资者未赎回或仅部分赎回的,则所持有剩余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本理财计划终止的情况除外。
3.申购/追加申购起点:投资者申购起点为1万元,递增金额为100元的整数倍;投资者追加申购金额为100元,追加递增金额为100元的整数倍。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理财计划单位份额净值,截位保留2位小数。为合理控制理财计划投资者集中度,长安银行有权设置单一投资者申购上限,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开放日下午17:00前,投资者有权进行申购/追加申购撤单。
4.赎回起点:投资者赎回起点为100份起,投资者可选择全额或部分赎回,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后持有本理财计划的份额低于100份时,需将剩余部分全部赎回。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理财计划单位份额净值+产品分红(如有),截位保留2位小数。开放日下午17:00前,投资者有权进行赎回撤单。
5.发行规模:本理财计划总规模不超过100亿份,如开放期内超过理财计划总规模的上限,长安银行有权拒绝超过本理财计划规模上限部分的申购申请。
6.理财计划开放日,若理财计划赎回额超过本理财计划上一工作日份额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长安银行有权根据本理财计划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
7.投资者应在长安银行开立一般结算户,该结算账户是投资者申购理财计划时,长安银行扣划或冻结申购资金的资金账户。投资者应在资金账户中预留足够的申购资金,预留资金不足的,视为申购无效。投资者向长安银行申请申购理财计划并取得长安银行确认后,长安银行从投资者资金账户中扣划或冻结相应申购资金。如果投资者的资金账户发生变更的,以长安银行在支付投资收益或申购资金返还前收到的最后一份书面变更通知中的资金账户为准。
8.长安银行于申购日冻结投资者资金账户中申购资金,于开放申购日后T+1日扣划该资金,若T+1日为节假日,扣款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理财计划申购期间投资本金按照原账户活期存款规则计息,该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
四、提前终止
1.本理财计划成立后,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时,长安银行有权提前终止该理财计划。
2.本理财计划发行规模上限100亿份,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果连续10个交易日本理财计划余额低于1000万份,则长安银行有权宣布终止本理财计划。
3.若长安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理财计划资产净值将以资产组合提前终止时实际出让或处分情况来计算,长安银行将在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和终止日理财计划单位份额净值向投资者返还。
五、投资管理
1.理财资金投资范围:
本理财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2.投资比例区间:
资产种类
投资比例
债权类资产
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于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债权类资产。
80-100%
其他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0-20%
(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可能因市场的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上述区间,长安银行将尽合理努力,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快使投资比例恢复至以上规定区间。)
3.投资管理人:本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为长安银行。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均严格经过长安银行审核并批准投资。
4.托管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理财计划由托管人依据托管协议,负责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清算、核算估值等理财产品托管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签署的合同为准。
六、理财计划费用
1.托管估值费:0.02%/年
2.销售服务费:0.20%/年
3.固定管理费:本理财计划暂不收取固定管理费。
4.浮动管理费:本理财计划单个投资周期结束时,扣除托管估值费、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后,若理财计划的年化投资收益率低于产品业绩比较基准,长安银行不收取浮动管理费;若理财计划的年化投资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50%归投资者所有,其余50%作为长安银行的浮动管理费。
上述理财托管估值费、固定管理费按照前一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计费基数:365天),定期支付;销售服务费按照前一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计费基数:365天),按季支付;浮动管理费(如有)于该投资周期结束时收取。
七、理财收益说明
1.单位份额净值的计算:
理财计划单位份额净值=(理财计划总资产-理财计划总负债)/理财计划总份额
2.本理财计划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长安银行不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单个投资周期结束日若单位份额净值大于1.0000则进行收益分配,分配后产品单位份额净值为1.0000;若单个投资周期结束日单位份额净值等于或小于1.0000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单个投资周期结束日,投资者当期投资收益计算方法如下示例。
示例一:理财计划单个投资周期结束日,理财计划单位份额净值大于1.0000,可分配该投资周期收益,若理财计划在该投资周期的年化投资收益率高于业绩比较基准,长安银行将收取浮动管理费。
假设理财计划单个投资周期天数为30天,公布该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为4.0%,理财计划认购/申购净值为1.0000,投资者认购/申购本理财计划10万元,认购/申购份额=100,000.00 /1.0000=100,000.00份。若该投资周期结束日理财计划单位份额净值为1.0036>1.0000(可分配该投资周期收益),该投资周期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率=(1.0036-1.0000)/1.0000×365/30=4.38%>4.0%,浮动管理费率=[(该投资周期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率-该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50%=0.19%,扣除浮动管理费后,理财计划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单位净值为1.0034(截位保留4位小数),投资者收益分红=100,000.00×(1.0034-1)=340.00元(截位保留2位小数)。分红后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为1.0000,若投资者未赎回,则所持有的投资份额100,000.00份自动进入下一投资周期。
示例二:理财计划单个投资周期结束日,理财计划单位份额净值大于1.0000,可分配该投资周期收益,若理财计划在该投资周期的年化投资收益率低于业绩比较基准,长安银行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假设理财计划单个投资周期天数为30天,公布该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为4.0%,理财计划认购/申购净值为1.0000,投资者认购/申购本理财计划10万元,认购/申购份额=100,000.00 /1.0000=100,000.00份。若该投资周期结束日理财计划单位份额净值为1.0032>1.0000(可分配该投资周期收益),该投资周期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率=(1.0032-1.0000)/1.0000×365/30=3.89%<4.0%,长安银行不收取浮动管理费。投资者收益分红=100,000.00×(1.0032-1)=320.00元(截位保留2位小数)。分红后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为1.0000,若投资者未申请赎回,则所持有的投资份额100,000.00份自动进入下一投资周期。
示例三:理财计划单个投资周期结束日,理财计划单位份额净值小于1.0000,不分配该投资周期收益,理财计划该投资周期出现亏损,长安银行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假设理财计划单个投资周期天数为30天,公布该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为4.0%,理财计划认购/申购净值为1.0000,投资者认购/申购本理财计划10万元,认购/申购份额=100,000.00 /1.0000=100,000.00份。若该投资周期结束日理财计划单位份额净值为0.9950<1.0000(不分配该投资周期收益),长安银行不收取浮动管理费。若该投资周期结束日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则投资者本金亏损,该投资周期投资者实际收益=100,000.00 ×(0.9950-1.0000)=-500.00元(截位保留2位小数)。若该投资周期结束日投资者未赎回本理财计划,则所持有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本理财计划终止的情况除外。
最不利投资情形:若投资运作过程中受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等风险影响,本理财计划资产组合无法正常处置的情况下,须根据资产实际出让或处分情况来计算理财计划单位份额净值。在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的本金可能全部损失。
4.支付安排
(1)赎回资金支付安排
赎回资金将在赎回确认日后2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2)提前终止时支付安排
若长安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和终止日理财计划单位份额净值向投资者返还。如果投资者资金账户发生变更的,以长安银行在支付前收到的最后一份书面变更通知中的资金账户为准。
八、理财计划的估值
1. 估值日:本理财计划每个工作日估值,长安银行将于每周二前在我行官方网站(www.ccabchina.com)发布本理财计划上周五的净值信息,开放日的净值信息将于次工作日披露。
2.估值对象:本理财计划的估值对象为本理财计划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本息,债权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财产等。
3.估值方法:
(1)货币市场工具类的估值
①银行存款(含证券交易保证金)及回购(包含正、逆回购)以成本列示,逐日计提,按约定利率确认利息收入。
②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的,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交易所固定收益类证券的估值
①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按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②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按中证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中证提供的估值价格与收盘价存在差异的,若管理人认定交易所收盘价更能体现公允价值,可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采用收盘价进行估值。
③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债,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日收盘价估值;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债,采用中证提供的估值价格。
④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⑤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价格;对于交易量和交易频率不足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或其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固定收益类证券的估值
①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中债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②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中债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③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中债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在发行利率和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时在多个市场交易的证券
同时在多个不同市场交易的证券,按其所处市场及相应的估值标准,分别进行估值。
(5)符合摊余成本法估值原则债券的估值
以持有到期为目的持有的债券,满足摊余成本法计量条件的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的溢价和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6)权益类资产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估值日有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价格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7)其他债权类资产的估值
其他债权类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估值,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的可采用摊余成本法,或按照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8)其他基金类的估值
货币基金以外的基金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9)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
按照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所公布或披露的前一交易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进行估值。
(10)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或理财计划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九、信息公告
1.长安银行将于每周二前在我行官方网站(www.ccabchina.com)发布本理财计划上周五的净值信息,开放日的净值信息将于次工作日披露。
2. 如长安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将在提前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在长安银行网站(www.ccabchina.com)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3.若发生长安银行获知并经长安银行合理判断认为对理财计划有重大影响的事件,长安银行将在长安银行网站(www.ccabchina.com)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4. 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长安银行对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的,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在长安银行网站(www.ccabchina.com)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5. 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理财计划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长安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长安银行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在长安银行网站(www.ccabchina.com)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6. 长安银行将按照约定方式、渠道和频率发布本理财计划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起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如投资者未适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使投资者无法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 投资者可通过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自行查询理财计划的相关账单信息,也可通过长安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查询。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个人投资者本人查询理财计划账单信息,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协议账户所在分行辖属任一网点查询;代理查询的,需同时持有客户有效身份证件、《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至协议账户所在分行辖属任一网点查询。
8.投资者应密切关注长安银行与本产品有关的信息公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特别说明
1.投资者同意签署《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后,长安银行有权在理财计划成立日或申购扣款日扣款,从《长安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约定的账户中扣收投资者认购本金。
2.在客户仍持有本理财计划份额时,投资者不得将理财产品协议书中指定的借记卡账户或结算账户销户,如投资者因丢失借记卡而需补办新卡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到购买网点办理资金账号变更手续。
3.如投资者对本理财计划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长安银行的客户经理或反馈至长安银行营业网点,也可致电长安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029-96669)。
4.本理财计划内部风险评级为“二级”,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长安银行内部风险评级说明:
产品风险等级
评级说明
适合投资者类型
一级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低,收益波动小,本金安全性高,出现本金损失或收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很小;
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
二级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低,收益波动较小,存在影响本金和收益的不利因素,但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
三级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适中,收益存在一定波动,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
四级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高,收益波动较为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高;
成长型、进取型
五级
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高,收益波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很高,本金全部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进取型
( 本评级为长安银行内部评级,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供参考)
投资者声明:
投资决策完全是由投资者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投资者已经阅读客户协议所有条款(包括背面)及本产品说明书,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本产品相关风险。
个人投资者签字栏
投资者签字: 年 月 日
机构投资者签章栏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章栏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经办: 复核: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