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近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约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约谈制度进行规范。《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由四个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为第一至第五条,主要是《办法》制定的依据、原则、适用范围、对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等。第二部分为第六至第十条,主要是对约谈的对象、方式和内容进行了规定,将约谈分为三种形式,一是工作约谈,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年度报告公示等事项时进行。二是警示约谈,登记管理机关发现事业单位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收到群众投诉、举报时进行。三是诫勉约谈,登记管理机关发现事业单位存在重大问题或违法违规情形时进行。第三部分为第十一至第十七条,主要规范了登记管理机关实施法定代表人约谈工作要求,约谈通知应提前5个工作日发出,约谈应当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记录,记录结果应当交法定代表人核对后签字确认,存档备查。约谈的时限要求即工作约谈应在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年度报告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警示约谈、诫勉约谈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第四部分为第十八第二十一条,分别对登记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实地核查中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办法》的施行规范了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约谈工作,使其做到有法可依,也提高了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水平,同时也加强了对事业单位的动态监管,增强了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促进了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