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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开展按病种收费工作 医院不得在病种费用标准外另行收费

发布时间:2018-01-19 来源:

  实施按病种收费改革,是改革医院现行收费和医保支付制度、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缓解群众看病贵的一项重要措施。近日,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西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逐步实现以按病种收费为主、多种收费方式并存的收费改革工作。

  《通知》指出,按病种收费是指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以病种为计价单位向患者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护理、床位、药品及医用耗材等全部费用。按病种收费在全市二级(含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院按病种收费标准收费。

  按病种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除患者自愿选择的少数价值高、同类产品价差大、使用数量和规格不确定、患者选择性强且为植入性的耗材可另单独收费外,医院不得在病种费用标准外另行收费,不得将入院后的检查检验费用转为门诊收费。单病种费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超过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对患者要求进行的不在确诊病种临床路径内或与确诊病种无关的检查,及选择单人间、套间等特需病房,其床位费超出B类三人间病房标准的部分,均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由患者全额承担。实行按病种收费的,不再按项目收费。

  《通知》对按病种收费进入和退出机制做出了规定,凡接诊符合临床路径准入条件的疾病,以及患者同时具有其他疾病诊断,但在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应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一律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医疗机构不得以变换主诊断等方式规避临床路径管理。相关病种管理按照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临床路径指导规范》执行。

  病人在治疗过程中因出现合并症、并发症或患者病情较重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明显偏离病种收费标准的病例,医疗机构可退出按病种收费管理程序,仍按原项目收费方式结算,退出按病种收费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并告知患者。

  同时,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将按病种付费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住院医疗费用限额结算范围,限额结算标准按本文件确定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按病种收费标准与市医保、新农合配套政策同步实施。